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编号:( ) 字第 号
委托人:
受托人: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为办理
一案,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二、承办律师:
三、费用支付
1、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受托人缴纳约定阶段代理费
2、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代理费 ,后期以以法院判决(调解或和解)的 做为代理费。
委托人自愿选择以上第 种收费方式
四、承办律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情况,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委托人在委托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保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委托人必须如实向受托人反映情况,提供有利的证据及调查线索,协助律师核实事实,并为律师办案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委托人不得强迫律师使用明显存在伪证嫌疑的证据或为该证据出具证明、律师见证等法律文书;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因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所涉及的应由委托人预交或承担的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委托人应及时缴纳,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进行执行担保;若执行案件中委托人未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或提供的被申请人信息无法找到被申请人导致无法执行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签订以后,若受托人以非诉讼或其它方式实现委托人委托目的的,均视为受托人已经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
十、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但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十一、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视为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已充分了解并表示认可、视为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关诉讼风险。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受托人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经协商双方有如下特殊约定:
委 托 人: 受 托 人: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