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回 执
文件:《关于杨志苹、杨志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函》
单位: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地址:环城西路非常天地大厦A栋1712室
律师:何雪峰 电话: 13818337587、13354632999
签收人: 电话:
签收地点: 签收日期:
(请贵局在收到此函后将回执签收后回邮至我方)
律 师 函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受杨志苹、杨志华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贵局与杨志苹、杨志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事向贵局致函如下:
贵局于2012年10月10日与杨志华签订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由贵局支付杨志苹、杨志华3.056亩土地征地补偿款402371.54元。
协议签订后,我方已将土地交予贵局,且该土地上已有大型车辆开始施工作业,贵局理应将补偿款交予我方。但贵局却以有人声称与我方存在借贷纠纷为由,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40余万元补偿款截留,要求我方协商处理此事后才能发放征地款。我方与他人的纠纷和我方与贵局所签订的征地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方是否与他人存在纠纷与此次补偿款的发放无任何关系。不管该纠纷是否真实存在,贵局均应按时足额的发放征地补偿款。该纠纷也应由我方自行处理,贵局的行为是于法无理的。但是为了配合贵局工作,我方仍于2013年1月27日与该第三人协商,并签字同意待下次协商后再领取补偿款。现我方已再次和对方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我方已积极配合了贵局的工作,两次与对方协商。现希望贵局能及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交予我方。如贵局收到此函五日内仍不将补偿款交予我方或与我方联系,我方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局须向我我方支付全部补偿款,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为贵局带来诉讼、上访等不便,望贵局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 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