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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3日   来源:辩护词  点击:1417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姜义之妻李晓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经过庭前细致的核实,并经认真的考虑和仔细的研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向合议庭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地予以重视。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称被告姜义参加了以成绍东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性质组织,认为在成绍东的纠结网络下,插手经济纠纷、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追讨债务等。而这些认定成绍东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义参加上述犯罪的事实,这点在另案处理的成绍东等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同时,在你院的(2011)盘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证明姜义参加了上述犯罪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姜义自己供述和成绍东只是认识的朋友,一起吃过饭,其并不承认在成绍东的领导安排之下有过长期的共同犯罪活动或者经济往来。相反,成绍东的一些长期参与的人员说知道姜义是后来在其他地方见后才知道名字的。公诉机关仅以姜义参加了成绍东、罗春强、徐龙昌等对黄云的故意伤害(实际姜义并未动手伤害黄云)一案,认定其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显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姜义并未伤害黄云。

故意伤害罪的的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在卷宗中王海涛证言陈述:被人用刀子架在脖子上,不知成绍东何时出去了,看见黄云已经被打倒在地。所以王海涛不可能可能看见姜义对黄云实施了伤害行为,而徐龙昌的供述语言模糊,含糊不清,也不能确定的证实姜义参与了伤害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人能够辨认姜义是否参与了伤害行为,仅此一个与姜义存在利害关系的同案人的供述不足以证明姜义参与了对黄云的伤害。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受害人黄云事后回忆称"姜义只是在那里,但是并没有动手打我",仅靠一孤证及姜义出现在黄云受伤时的场所认定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证据严重不足。

三、本案的的情形符合同案其他人员,应适用同类标准。

在成绍东一案中,马宏洲被指控也参与了该案,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公诉证据与本案相似,最后该指控被撤销。参与该案的另一人员吕正菓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的犯罪事实中甚至有多次参与要债的过程,但同样对于参与的次数和作用的原因而撤诉。

综上,姜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均证据严重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以上两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建议公诉机关慎重处理本案。

 

                               辩护人:何雪峰

                               201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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