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协 议
编号:(2012)顾字014号
协议签订地:
协议各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本协议由上列协议各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 日在昆明市签订。
协议背景:
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协议主文:
第一条 (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
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28号
Address: 128 Connaught Road Central, Sheung Wan, Hong Kong
电话 Tel:00852-25597087
传真 Fax:00852-25598626
法定代表人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 Yongfeng Sun
2、乙方:系依法成立的在中国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法律服务事项)
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甲方在昆明的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受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具体法律服务之内容如下: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有关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受甲方委托,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对甲方业务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进行起草、审核和完善;
3、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及其昆明公司之设立、分立、兼并、撤销,资产处分、债务重组、破产、解散、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事务,提供谈判工作思路,分析谈判资料,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若甲方要求乙方与相关部门接洽,向相关部门递送文件资料,如果产生专项服务费用,将按第五条规定另行收取费用;
4、参与处理甲方及其昆明公司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5、代理甲方及其昆明公司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和调解,维护甲方及其昆明公司的合法权益,但甲方按规定另行交付费用;
6、参加甲方及其昆明公司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校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对甲方及其昆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建议;
8、协助甲方及其昆明公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9、提供与甲方及其昆明公司有关的法律信息;
10、办理甲方及其昆明公司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办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外的专项法律事务的报酬)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外的专项法律事务时,应根据事务的重要性、标的大小、复杂程度、乙方律师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具体情况,按《云南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所列的相应律师服务费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但乙方应在该收费标准之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30%的优惠。
1、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民事、行政等诉讼和仲裁活动;
2、乙方为甲方直接办理下列专项事务(仅提供咨询服务不属于专项事务):尽职调查、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投融资、担保、不动产收购和处置、商品房营销、招投标、公司上市、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公证、认证等;
乙方律师直接办理上述专项事务的工作方式为:就专项事务提供全过程、全面、深入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法律规定,评估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对项目的影响,审查对方资质,提供谈判工作思路,分析谈判资料,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接洽,向相关部门递送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甲方要求乙方帮助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仅提供咨询服务不属于专项事务),具体包括:股权构建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重大置业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救济机制、员工法律培训制度等。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上述事项有选择、分步骤开展。
第六条 (为完成委托事项支出费用的结算)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发生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认证、审计、评估、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资料费、翻译费、昆明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如实提供材料和协助工作的责任)
甲方应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 如实向乙方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遗漏、错误, 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本协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协助人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⑴乙方律师在法律工作中玩忽职守、无故拖延、草率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的;
⑵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损害甲方利益的;
⑶乙方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⑴甲方要求乙方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事项的;
⑵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并对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甲方逾期十五日仍未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九条 (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即自2012年9月 日起至2013年9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需续签的另行协商
第十条 (聘金及支付)
法律顾问聘金为人民币 整,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二条(有效的联系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确保本条款所列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真实、有效,发生任何变化,甲乙双方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3、乙方律师团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与安康路十字路口非常天地大厦1712室
传真:0871-64641555 e-mail:hxf_lawyer@msn.com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期满时失效。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