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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的复仇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7月4日   来源:互联网  点击:5678次

浅论中国古代的复仇制度

 

刘 飞*

                   

摘要:复仇是中国古代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其在传统社里既是一种需要打击的犯罪行为,又是一种值得提倡的高尚行为。中国古代法律对复仇的态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变化过程,由开始的许可到唐之后的禁止,但是复仇现象在中国古代一直延续而得不到制止。封建统治者们在解决复仇问题时,陷入了礼与法的冲突之中,但是趋势是逐渐重视法律。

关键词: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礼法冲突

 

复仇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现象,它是指一个人或团体用私力对加害自己及其亲属和团体的人以相应程度的损害的一种报复性行为。也就是指因君主、父母、兄弟、朋友等亲人被他人杀害,而对仇人进行报复的行为。首先,复仇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这个团体小至家族,大至民族或国家;其次,复仇的对象是加害过自己或自己亲属的个人或团体;再次,复仇的手段往往是暴力行为,其追求的目标是杀死仇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它是私力救济即法定机关之外的力量,所以复仇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但是,由于儒家思想对复仇的支持,赋予了复仇一定的伦理意义,导致了礼与法的冲突,为了协调该冲突,中国古代社会不断地探索比较可行的措施。

一、中国古代复仇思想的渊源以及法律对复仇的规定

 (一)中国古代复仇的思想渊源

复仇本是源于人类社会初期的普遍现象,其实,复仇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不得推卸的义务。洗冤雪耻,复仇是惟一的办法,义不容辞。儒家强调复仇的道义,《礼记》中讲子夏就复仇之事问孔子,孔子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自古以来,替父母报仇,虽杀人亦不认为有罪。然而,血亲复仇的观念从根本上与国家法制却是格格不入的。"在以孝治天下的两汉时期,在孝道("父为子纲")的伦常影响下,复仇不但是子女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德义务。在皇帝鼓吹的"以孝治天下"的政治诉求之下,与法律强调的"杀人偿命"律文相比,"父为子纲"的"孝治"原则是更高效力的上位法。"[①]

中国封建社会复仇思想的直接渊源是孔子的复仇理论。《周礼·地官司徒》调人记载:"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礼记·典礼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上》:上有孔子与其弟子的对话:"子夏问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刚,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诸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又如《公羊传.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再如《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周礼·秋官·朝士》)

可见,复仇是符合儒家道德标准的,"儒家学派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立场上,本着"亲亲"、"尊尊"的基本精神,提倡通过个人的行为对仇人加以报复,来完成其对君主、父母、兄弟和朋友应尽的责任,做到"忠孝节义",从而维护"礼",实现"仁",达到个人修养的最高境界。"[②]所以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复仇既是一种高尚行为,又是要受到法律打击的犯罪行为。只是在不同的朝代、不同人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强大,复仇逐渐受到限制。

(二)中国古代法律对复仇的规定

 在中国历史中,法律对复仇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奴隶社会早期,复仇是法律认可的。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公共权力,不可能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合法权利。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靠私力救济,就是所谓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到奴隶社会后,国家法律发生变化,能否复仇,要看法律如何规定。《周礼.秋官.朝士》载:"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即如为义而复仇,视为无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复仇都是允许的,就是所谓的"杀人而不义者"。

 封建社会前期,随着统治者统治经验的积累,他们意识到生杀大权不能放逐社会,赋予私人,应该由国家掌握,否则会引起社会混乱。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盛行,可是目前尚未发现当时的法律中有与复仇有关的专门规定,史籍中也没有因复仇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记载。正如韩愈所说:"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这种局面到秦汉时期发生了很大改观。西汉初年,复仇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汉文帝三年(公元前177 ) ,淮南厉王刘长为报母仇而亲手杀死了辟阳侯,他随即去向汉文帝请罪。文帝很同情他,加上刘长又是文帝的亲弟弟,所以赦免了刘长,没有治他的罪。可见刘长和汉文帝都知道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只是出于种种考虑,汉文帝动用了自己的赦免权,免除了刘长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封建最高统治者第一次赦免复仇者。"除此之外,史籍中还有一些复仇者受到法律追究的记载。这种由放任到制裁的转变,应该是从秦朝开始的,是秦王朝推行封建法治主义治国策略的结果。到了西汉末期,出现了迄今所见最早的禁止复仇的法律规定。"[③]东汉光武帝时(25 年~55 ) ,议郎给事中桓谭在上书痛陈复仇的诸多弊端之后提出:"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后汉书卷二八·桓潭冯衍列传》)

 唐朝至明清,明令禁止复仇,但是对复仇又网开一面。《唐律》中没有关于"复仇"问题的专条,但《唐律》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以此间接地强调"仇必复"。《唐律疏议·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和"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以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唐引礼入法,"在法律实践中,曾有过对后世影响极深的争论:一种持儒家传统的观点,主张可以有条件地复仇,即亲属无罪而被他人所杀,可以复仇,对"杀人而不义"者也可以复仇;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舆论与法律分开,复仇是人子之义,是一种德行,但是应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适用性,杀人着死,即使是复仇也不能例外;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过争论,解决办法基本确定,即总体上禁止复仇,但又对复仇者给予程度不同的减轻处罚。"[④]这对明清时期对复仇的所持的观点有重大影响,《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又说:"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杖六十"在明代是非常轻的刑罚,比死刑要轻十一二等! 为什么这样规定? 就是考虑到亲人被害之后,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同时对于私自复仇的行为国家又不能不有所惩戒,所以只能是大幅度减轻处罚,却又不能免除处罚。大清律例》的律文基本上沿袭明律,所以《大清律例》中"父祖被殴"条的律文与《大明律》完全相同,但是清代的条例对律文做出了不少修改和补充《, 大清律例·刑律·父祖被殴》所附咸丰二年改定的一则条例就使得清代关于复仇的立法严格了许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

复仇在中国不是甚至现在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只涉及犯罪者和复仇者两方面的问题。它深受第三"参与者",即国家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复仇者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不一致。一言以蔽之,就失去亲人的个体而言,他将注意力放在仇人身上,而邦国却不得不对犯罪者和复仇者一起加以控制,即通过法律的措施。

二、复仇现象在中国古代存在的原因

人的生杀大权本应该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如果任私人报仇,势必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从趋势上说对复仇由许可走向禁止,但是社会上的复仇现象却屡禁不止,主要是复仇具有极深的社会和思想根源。原因如下:

第一,复仇双方所处的角色不同。早期中国的"复仇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与之有关的人如家族等,或是一个可转移责任的人--朋友、杀手。"被复仇者"可能是与复仇者关系或亲或远而地位、辈分不定的人。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复仇。"这些情况的不同有性质上的(暴力及非暴力--怠慢、误解、侮辱),形式上的(直接公开或间接曲折,如通过别人的行动或对复仇对象的替代品--坟墓或尸体进行)以及途径上的--私人怨恨或官方的不公正。"[⑤]复仇行为阶段可能是直接集中的,或是分散的,并一直扩展到与原犯在某种程度上有关的其他参与者。有时,复仇也会产生反作用,从而使意志消沉了的复仇者自杀或颓废。正是因为复仇双方所处的角色不同,导致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复仇者从封建"礼"出发要对杀害其亲友的人进行报复,而被复仇者则针对复仇者的报复进行武力防御或通过法律防御。

    第二,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加固了复仇观念,使其成为情感的慰藉。作为一种不自觉的社会活动,这种复杂性便成为了早期中国法律无法控制复仇的主要原因。确切说,从战国晚期到秦汉时期,政治上的巨大变化必定会引起一些进步或改革发生。有时,政府甚至公开地同情复仇者的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人们给予复仇者如此之高评价的原因尚不清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复仇。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余年。人们在行为的时候,不由自主的遵守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正是支持复仇主义的,他们认为那些怕死不敢复仇的人,会被人们认为是忍辱乃至无耻之辈。因此,复仇主义深入人心,以至于法律都禁止不了,连皇帝都不能不受到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对有些案子减轻甚至不处罚。这是人们受封建"伦理纲常"影响的结果,且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复仇者之所以要复仇,从广义来说,无非是因为自己的某种利益或情感(包括亲情)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说,即使在人类之外的动物界,也不乏复仇的事例。而在人类中,无论哪个民族,恐怕都存在着强烈的复仇心态与情感。人是一种感情动物,当自己的亲属、朋友受到伤害时,他们就会产生精神和情感上的痛苦,这些痛苦会转化成仇恨,接下来自然就是产生复仇心理,可以说,这些都是动物的本能反应。此外,亲属、朋友一般来说是一个人的利益共同体,但他们受到侵害时,自己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失,影响自己的生活甚至生存。如果不对仇人施以报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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