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真正实现
刘 飞*
摘要: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且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本文是在读了该书的"如何预防犯罪"后,从刑罚目的如何更完美实现角度来论述的。
关键词:犯罪;刑罚;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就是国家通过刑罚的方法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通过事先预防犯罪,而不是事后惩罚;通过文明教化,而不是愚昧、野蛮的压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目的,从而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边沁首次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预防犯罪人再犯;另一方面,预防未犯罪人走向犯罪道路。我国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漠视法益的危险意向,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因此,应该给予刑罚处罚,预防其再犯。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他们没有犯罪行为,但有某些不稳定的因素,随时有可能走向犯罪道路,造成对法益的侵害。因此,需要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以防止其它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先哲贝卡里亚的思想,为了达到预防犯罪,不一定要通过惩罚犯罪来实现,而且限定人的躁动行为是不可能的,在欢乐和痛苦这些无限的和极为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出现纠葛和越轨行为的,这些是个别人发号施令,实现统治的臆想。学生认为,要想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从而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
一、从法律的视角来谈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一,我们应该把法律制定的明确、通俗,尽可能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明确的指引,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样人们才能明确什么是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才符合刑罚论的宗旨即惩罚不是目的,减少犯罪,实现和谐才是目的。第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为人服务的,而非为少数的阶层服务。法律具有普遍性,应该对人普遍实施、普遍平等对待,彰显自由、正义,这样才有群众基础。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健全了,但现实中"民告官"或"监督官"依然很难,这样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实在是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确实有某些难言之隐,这其实是由于财政大权握在政府的手中。我认为应该让司法系统在财政上独立于政府,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监督,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法律为人服务,这样人们才能真正体验"社会正义观念",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第三,法律要得到彻底的实施,让人畏惧法律且仅仅畏惧法律。法律一经制定除情势变更外就应该很好的实施下去,国家应集中全力地保卫这些法律,自身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也不允许其他人破坏,这样社会才能认同法律的严肃性,人们会恪守法律,畏惧法律,而不是畏惧人。贝卡里亚认为:"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如在封建社会,在统治阶级严酷的统治之下,人民畏惧的是统治阶级这些人,而非法律,因为那时统治阶级可以自由造法,法律只是为统治服务的,皇帝的心情、爱好直接决定着人的生死,"而那些满足于眼前时光的人们,则企图在放荡的喧闹中忘却自身所面临的死亡,他们已经习惯了一切捉摸不定的结局,在他们看来,犯罪的结局也是难以预料的,这助长了他们的欲望,犯罪在所难免。"第四,协调刑罚力度。刑罚力度即刑罚的强度,是指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违法行为相符合,不能畸轻畸重。先哲们说过刑罚力度是刑法文明的标杆,也是刑法文明的衡量尺度。刑法是集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一体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刑法应制定罪刑比例相符的刑罚力度,不能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加重刑罚力度,这样未必能收到良效。如我国处以死刑的罪名不少,用死刑来惩罚和预防行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实践证明适用极刑也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只是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因此,好的刑法并不一定是刑罚力度强的刑法,要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应制定罪刑比例相符的刑法。综上所述,法律的惟一目的在于使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抑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中刑罚是控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它与侵权行为法、行政处罚法互相协调,各显其能,以达到防范犯罪之目的。先哲们早就提出只有法律的、社会的手段共同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从社会正义的视角来谈刑罚目的的实现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切人生存下来的前提,如果人连生存都没有保障,何以谈守法。最近几年,现实中发生了不少起城管与小摊贩的冲突,城管行为的粗鲁以及小摊贩的"自卫"让人为之汗颜。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城市化,确切地说是大城市化来得特别迅猛,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近20年来,乡村自然资源开始进入严重匮乏和短缺状态,环境恶化迅速,城乡差距实质高达5-6倍甚至更高,再加上产业分工不合理,导致大量贫困人口涌入城市,导致了城市问题。大量贫困人口进入城市难以糊口、难以为继,不得已而成为流动摊贩。从流动摊贩来说,他们解决自己饭碗的同时,也为方便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作了有益补充。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难题,让城管部门感到头痛,使两者形成了对立的态势,实质是政府的管理行为与小摊贩的生存问题的矛盾。政府为了整理市容市貌加大对街道的整治力度,其实就是加大了对小摊贩的整治力度,而其忽略了小摊贩的生计问题。换言之,政府要提高市容市貌,本质上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前提,而不是表面肃清乱摆乱放。小摊贩为了生存,必会想尽办法来谋生,所以造成了城管与小摊贩死伤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在所难免,可以说是义愤犯罪或临时起意犯罪,刑法对其予以惩罚,其实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使人们怀疑法律的正义性何在。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总之,制定的法律必须体现社会正义观念,这样法律才能深入人心,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这才是抑制犯罪的治本之道。
三、从思想意识视角谈刑罚目的的实现
要想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的守法意识非常重要。第一,执法机构注意遵守法律不腐化。执法机构应充分认识执法公正的严肃性,不能为了私利而践踏法律,解决此问题,除了提高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守法意识以外,还要加强执法监督,否则人们习惯于执法官员而不是畏惧法律,这样不利于预防犯罪。第二,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普法教育以及法律高层次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创建平安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化步伐,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先哲贝卡里亚曾做了精辟的论述,教育不在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所以,人们的精神意识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我国要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法治教育,使人们从心底愿意遵守法律,只有这样刑罚目的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四、结语
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刑罚是一种"恶",任何惩罚都是严重的伤害,包括对社会或国家的,也包括对犯罪人本身。从刑罚存在的合理性价值上看,毫无疑问,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常见的,也是给人类印象最深的一种犯罪控制措施。在人们的心目中,犯罪就要受到惩罚,这已是人们根深蒂固的意识,即报应主义,且在刑罚目的中报应必不可少。我国倡导法治,在法治下的报应要体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注重的是刑法的正当性。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全力在民主与法治的道理上继续努力,注意自由与正义,通过法律、教育的途径来预防犯罪,做到有罪有惩,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功能的结合,真正实现刑罚目的,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这也与和谐社会相得益彰。
*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