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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和法治
发布时间:2014年6月9日   来源:原创  点击:1566次

律师、法官和法治

                              何雪峰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度,律师越来越成为一个追求公正的象征,在生活中,法律和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涉及所有关系到制度、法律的问题,求助律师成为人们的重要选择。

孟子曰:徒法不足于自行。作为践行法律的职业人,生存或者谋利的技能就是律师对于法律掌控的技能,从根本上说,律师应当是法律的信徒,法律就是律师神圣的信仰。

商鞅变法,为了取信于民,立木为信,赏金五十将一根木头从集市的南门搬到集市北门,有胆大者按约定履行后,商鞅兑现了承诺,之后商鞅的法律得以施行,实现了依法治国。曹操在战败的时候,为了收拢人心,约法三章,对侵害劳动人民财产者,一律斩首。其座驾行走在田间时受惊冲入庄稼地里,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曹操割发代首,同样是为了严明纪律。社会的安定有序的发展,是必须依赖有序的法律,才能实现治理社会环境的公平、公正。所以,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

现实社会的问题,更多的影响人们对社会现象评判的是道德标准,法律是违背社会制度的最后一道底线,也是社会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而对于法律的最终裁判者是法官,法官在国家制度里,应当是受人敬仰,有崇高地位的职业。

现今社会的价值观,是以创造经济的能力衡量人的能力,社会认可的成功者是具有控制力(权力)和财力的人,有钱的状态变成一种重要的衡量标准。于是,在法治环节中重要关联的角色:法官、律师成了实现法律后果的决定者,法官的权力和律师的能力的抗衡或者平衡决定了法律的最终效果,律师通过效果决定律师的报酬,最终,律师是否有钱,也变成了衡量是否属于大律师的标准。

职业律师希望通过熟练掌握的法律以及法律观点说服法官而获取当事人诉求的结果,而这一切,又必须以法官和律师可以平等的进行法律学术交流为前提。

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最大的权益为服务的准则,在此职责下,无论当事人有理或者无理、是致害者还是受害人,律师必须站在他的角度争取权益,无论当事人是否属于善或者恶,在此过程当事人给予律师的报酬就具有复杂的成分,金钱也许会成为律师平衡公平的砝码。

律师的报酬包括律师的专业水平、操作案件的技巧以及和法官的沟通水平。沟通的尺度和规则会决定代理案件的效果,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具有综合的评判能力和恰当的沟通,律师能够通过各种综合因素影响到法官判决,就证明律师是有能力的,法官做出判决的取向是纯粹的法律观点还是掺杂其他复杂的原因,决定了法官做出法律判决的廉洁性而非公正性。当然,法官在现实中可能会有强大的行政干预,干预也许来自内部的上级,也会来自具有行政权利的执政者,没有法官敢于说自己的全部判决都是百分之一百的公平、公正,法官履行职责的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效果并不是全部体现在法院的判决和执法。政府或其他机关的依法行政是最主要的体现,公检法的依法办案是另一种体现,国家监督机关和具有评判职能的机构最终不能有效的体现公正,将证明法律是无能的,则体现的是国家整体的腐败,民众将丧失对国家的信心。

国家机关每年都有大量的自净行为:抓贪官,打老虎、打苍蝇,法律制裁了对法律、制度的破坏者,民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看到了法治的威力和国家的希望。

清理政府的"四风"和廉洁司法队伍是每一个真正具有司法信仰的律师追求的环境,是律师实现职业荣誉感的重要条件,我们希望和法官有一个真正可以平等交流的平台,真正实现以法律专业实现法律的评判作用。对于律师职业的价值归属感,是以律师能够在真正的客观、公正法律执业环境,以法律作为唯一的工具实现律师的作用,只有这种价值取向,律师才能具有高尚的人格。

法治的实现应当是法律施行中的各国家机关真正实现将广大民众的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在以清正廉洁为国家机构履职的保证,社会各行业能够得到公平的环境,法治就能实现它的真正目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一种职业,他们的终极目的都应当是同样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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