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燃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泽蓉,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29号 电话:4641555
被反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平 职务 主任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
电话:3365314
反诉请求:
1、由被反诉人承担从2008年2月至2011年10月侵占反诉人房屋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36万元整(以每年10万元计算);
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1989年9日签订《划拨文化巷房屋产权协议书》双方约定对文化巷7-10号新建住宅中的临街建筑三间铺面以及后侧的二室一厅住宅共六间房屋划归被反诉人作为办公用房,协议同时约定,被反诉人的 "监测中心"和"开发部"如迁移他处营业、办公,则该划拨的全部面积应当归还反诉人,反诉人按照约定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退还给被反诉人。
反诉人依约将上述房产交由被反诉人使用。后经查明,被反诉人的"监测中心"和"开发部"早已迁移他处,对于上述房产,被反诉人已经交由他人长期使用。依照约定,上述房产应当返还给反诉人,反诉人按照原收到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退给被反诉人。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提出归还该房屋的要求,但被反诉人均借故不予理睬。
反诉人持有昆明市房权证字2007000564号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拥有上述产业,被反诉人非法占有上述房产,并经营获利,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反诉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反诉人:云南省燃料总公司
201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