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中的财产执行问题
□ 徐任姣
一、案例
被告人张某、杨某与受害人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受害人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挖掘机后,并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又将挖掘机转卖。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拒付款、开假发票、出具不能承兑的汇票等,整个过程中共诈骗受害人某经贸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一千多万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了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扣押的有现金、多台挖掘机、长城牌越野车、林肯越野车、住友牌挖机等。但在案发前,被告人将所获得的赃款转入第三人名下610万元。后一审判决如下:将转入某典当有限公司账户50万元脏款、转入邱某名下30万元赃款、转入郭某名下230万元赃款、转入秦某名下300万元赃款、转入刘某名下97万元赃款,剩余赃款1795908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某经贸有限公司、受害人某有限公司。
二、论点
追缴赃款赃物是司法机关主动的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利用国家强权对犯罪分子非法侵占的他人财产予以追讨、剥夺的诉讼活动。对司法机关而言,追缴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由于法律对追缴赃款赃物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而追缴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导致在实践中执行难。
三、案例分析
现结合案例对刑事判决中追缴赃款赃物的执行问题进行分析。
(一)依据此判决申请执行存在的问题。
1.申请执行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从这两条可看出,追缴赃款赃物的对象为犯罪分子,即执行对象为犯罪分子。但在本案中,判决中明确写明了被追缴的对象为案外第三人。
2.申请执行的机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虽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前已述,本案情形并没有包含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内。
3.申请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显然,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内,导致本案因无执行依据而无法执行。
4.单独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存在的问题。
在以上情况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我们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我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追缴赃款,在刑事判决中已作为判决事项写得很明确,如果再以同一标的另行起诉,那么等于对同一标的作出两次处理,可能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立法完善
(一)明确追缴机关
法律应当明确判决后执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的机关或部门,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将一审法院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的执行机构规定为执行追缴赃款赃物的部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导致刑事判决中追缴赃款赃物无法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部门,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明确的申请执行部门,判决中的追缴赃款赃物就能申请执行。第二,法院是审理案件的机构,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执行部门能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及时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第三,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通常都属标的物所在地,法官对本地方的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比较熟悉,能够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追缴手段
追缴赃款赃款应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程序应与财产类等强制执行手段相同。
(三)明确追缴期限
追缴的期限应当有所限制,以判决生效后的两年为妥。在两年期限内发现赃款赃物线索的,法院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搜查、扣押、划拨等各种法律措施予以追缴。在两年届满后仍没有完成追缴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此后被害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赃款赃物线索的,法院应随时恢复执行。若赃款赃物是转入第三人名下,可以在转入的范围内追缴,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财产线索,也可将转入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向被告人追缴发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