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除外。
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与修订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同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新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决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节分,新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实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现颁发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