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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昱20周年·周五学习日 | 郎啟满律师:透过案例看法律
发布时间:2024年9月6日   来源: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点击:223次

 

 

思考:肇事者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在二次事故发生后,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能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刑事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外,基于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也负有救助义务。郎律师结合指导案列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而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一审、二审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并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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