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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单位违法,劳动者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0日   来源: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点击:213次

2023年2月9日,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郎啟满律师代理的唐先生与昆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顺利拿到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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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唐先生到昆明某公司从事门卫安保工作,其入职后该公司未跟唐先生签劳动合同与购买保险,工作满一年后该公司将唐先生调岗,因新岗位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在工资不变动的情况下唐先生不同意调岗,后公司以唐先生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解聘唐先生,唐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安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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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郎律师的代理下,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并且当天下午就拿到了执行款项,唐先生对郎律师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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